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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本領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鄉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準則計量。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量至十八歲;被扶養人無勞動本領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量二十年。但六十歲以上的,年紀每增加一歲減少2年;七十五歲以上的,按五年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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