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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權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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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權不可分性
請問該怎樣理解不動產抵押權不可分性?
抵押權不可分性 (1)抵押物雖經分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2)抵押物雖經讓出其一部,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3)擔保一債權的數抵押物,雖以其讓與他人、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權的效力不可分,抵押權人就全部抵押物行使其權利,抵押物的分割和部分讓與滅失,或者債權分割或部分讓與或清償,均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換言之,擔保物的部分變化或債權的部分變化均不影響擔保物的整體性。主要表現為:抵押物一經分割或讓與第三人時,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權人仍就全部抵押(包括已經分割或讓與第三人的部分)行使抵押權,抵押物部分滅失時,其剩餘部分仍對全部主債權提供擔保,主債權部分分割或讓與時,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債權人仍就其應有部分對抵押物的全部共同行使權利。分期付款的債權,因部分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偵權部分受清償,並不導致抵押權的部分滅失,抵押權設定之後,抵押物價格的漲落,原則上不影響抵押人的權利和義務,抵押物的價格上漲時,抵押人無權使抵押物的一部分脱離抵押擔保關係,抵押物的價格非抵押人的原因下落時,抵押人也無義務再增加抵押物。 以上就是對該怎樣理解不動產抵押權不可分性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