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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實與證據做全面細緻的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決定做無罪辯護。比如,我國《刑法》規定,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如能證明犯罪嫌疑人並不具有上述主體資格,則無罪辯護成立。
而在主觀方面則要求此時行為人是出於故意,如果是屬於過失的話,那麼就不能認定為此罪。當然,現實中,在挪用公款的過程中,如果有攜款潛逃的行為,那麼也是會被認定為貪污罪,而不再是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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