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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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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的犯罪中止

有很多的罪犯為了得到一些錢就去綁架他人,幫着他人從中獲取利益的,這樣的行為是會受到處罰的,那麼如果是綁架罪是否會發生犯罪中止的情況,在這個時候應該怎樣進行處罰?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綁架罪的犯罪中止

我國的刑法理論通説認為,綁架罪是行為犯,只要完成綁架行為即為既遂,勒索財物的目的或者其他目的,對於本罪來説,是一種超過的主觀要素。  從犯罪既遂的類型分析,通説有“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和“舉動犯”等。所謂“行為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不論結果是否發生,即構成犯罪既遂。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從法條可以看出,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以扣押人質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式綁架他人的行為。也就是説只要是以索財為目的,實施綁架被害人,使被害者的人身權利被侵害,即被害人被劫持並被行為人實際上控制,就應以綁架罪的既遂論處。如果由於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的及時進行解救等客觀原因,使綁架沒有得逞而未實際控制被害人的,則是綁架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