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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監護人應該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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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監護人應該是誰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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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法定監護人應該是誰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上述三種法定監護人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根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血緣、組織等關係的遠近而確定的。《民法通則》第16條中關於這種法定監護人可擔任人員的排列順序,應當視為擔任監護人的先後順序。只要前一順序有人可作為監護人,後一順序的人就不能擔任監護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的規定,即使夫妻雙方離婚,也改變不了他們皆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的身份。因此,即使夫妻雙方離異,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是夫妻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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