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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可否做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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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可否做抵押貸款
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
國土資源部《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即視同已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必再另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審批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的通知》規定:“在《通知》發佈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經過有審批權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案件,不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未經批准而認定抵押無效。已經審結的案件不應該依據該《通知》提起再審。” 由此可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但抵押卻無須審批。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1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52條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由此可知,屬於債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以對抗抵押權人的物權而先於抵押權受償;同時,當事人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可以通過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方式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以規避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