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其他法律>法律顧問>法律>拘留時間和批捕時間

拘留時間和批捕時間

普法知識館 人氣:2.58W
拘留時間和批捕時間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拘留批捕補充偵查時間是多少




    檢查院批捕後退補偵查期限為一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退偵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可以兩次,檢察院審查也是一個月,也就是説,補充偵查最長時間為四個月。特殊情況經請求上級檢察院可以延長。



    期限為一個月。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需要在多少天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



    
1.《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法中也規定了公安機關會對嫌疑人進行審訊,而檢察院方面認為證據不充分的,就會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對於沒有確定的犯罪事實的就應該立即釋放,要對嫌疑人進行逮捕的就必須要有相應的逮捕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