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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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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有什麼區別
離婚判決書與調解書有什麼區別
 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都是人民法院給離婚當事人下達的法律文書,都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下達的調解書,當事人沒有異議簽收以後,或者下達判決書後15日內當事人沒有上訴的,在6個月之內,任何一方都不得再次起訴離婚。

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的不同之處在於:

(1)離婚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協議後,經過法庭作出的判決,帶有強制性,當事人雙方不一定完全同意;

(2)離婚調解書是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經過當事人雙方同意而達成的協議,具有自願性。離婚判決書送達後必須簽收,如不簽收,法院也視之為已經送達。如對一審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在簽收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離婚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則視為調解不成,法院應重新判決;一審離婚判決書送達15日後生效,二審判決書從送達之日起生效。離婚調解書送達後一經當事人簽字,立即生效。

離婚調解的意義

1、有利於提高和好率

訴訟到法院的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並不一定是感情確已破裂。有的原來雙方感情基礎較好,有和好可能;有的會考慮子女、父母以及親人的因素而繼續維持婚姻關係;有的起訴離婚,只是希望教育一下對方,讓對方改正錯誤;有的甚至只是因為賭氣而訴至法院的。

2、有利於避免矛盾激化,順利達成離婚協議

因為雙方當事人離婚遠不止涉及雙方的婚姻關係,更涉及到子女、財產以及債權債務問題。正確運用調解技法,可以更好地引導雙方當事人冷靜地面對這些問題,提出妥善解決辦法,達成離婚協議,防止雙方當事人矛盾激化,而使雙方失去協商的基礎。

3、有利於把子女身心創傷降到最低

父母的離婚,無疑會給子女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這種物質上和精神上的打擊,對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長的不利影響是巨大的。特別是對履行應盡的義務(特別是未獲撫養權一方)大打折扣,如不支付撫養費。有的案件經判決後獲撫養權一方甚至會要求子女與另一方繼絕父(母)子關係,並拒絕對方探望,這些因素必將嚴重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4、有利於案件的執行

離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關係與其他案件不同,雙方並非“仇家”,而僅是因為感情破裂才導致離婚。他們一般在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後有一定的共同生活累積,離婚後尚有子女作為紐帶以及雙方親人、社會的關注。因此,一旦達成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會自動履行,並保證相安無事。而判決離婚的案件,不管是財產、債權、債務或者是對子女承擔撫養義務,因為非其自願,並且如前所述,判決不可能絕對客觀公正,那麼,義務當事人就可能不履行或不主動履行判決內容,從而引起執行程序。這種執行程序的啟動,社會效果顯然是不理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