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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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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區別是什麼

  一、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准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併、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祕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彙報並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以上是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