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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責任的形式又有兩種,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的八個條款規定了對違反會計法的處罰,處罰種類只有“罰款”和“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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