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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銷售偽劣產品罪客觀方面的表現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
(3)、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從事產品銷售的個人或單位。
(4)、銷售偽劣產品罪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即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且具有牟取非法暴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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