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國家賠償方式的種類都有什麼啊?
一、
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行政賠償的適用範圍包括: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
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
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刑事賠償的適用範圍包括: 1.對沒有
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