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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否能夠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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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否能夠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中的買賣不破租賃是否能夠主張

強制執行中的買賣不破租賃是能夠主張的,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租賃在先,抵押權人實現抵押財產時不應影響租賃關係的存續,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抵押財產的受讓人應承擔抵押物上的租賃負擔,因此抵押財產的變現將會受限,不利於抵押權人的權益。


確定房屋租賃權和抵押權孰先孰後的裁判標準,應以承租人實際佔有、使用租賃物為準


租賃權作為物權化的債權,應以承租人對租賃物實際佔有、使用作為設立的時間,本案中,利羣擔保公司是在2005年4月開始營業,“實際佔有、使用”該訴爭房屋,可以推定租賃權設立的時間應為2005年4月利羣集團淄博購物廣場開業前。所以,承租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後,應儘早的搬入;抵押權人在接受抵押財產設定抵押時,既方便又能保護自身權益的方法,是到抵押房屋瞭解下實際佔有、使用的人是否是抵押人。


若抵押在先而租賃在後,因不動產的抵押登記是抵押權成立的生效要件,具有公示效果,且抵押人在出租抵押物時應該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對於執行程序中,租賃房屋需要被強制執行時,承租權應該讓位抵押權人所享有的抵押權益,承租人的損失可以向出租人主張違約損害賠償。


訴爭房屋的買受人,可能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而不能實際使用房屋。


買受人取得房屋嗯,所有權後,因轉讓房屋上有長期租賃關係存在,買受人雖享有房屋所有權卻落得不能實際使用的尷尬處境。所以在購買房屋時,買受人應實地瞭解房屋是否已被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