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普法知識館!
>
企業職工發生工傷後,對於勞動能力鑑定時間問題,全國性的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只是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圖文推薦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