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税問題的通知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税計税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税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第二條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税計税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