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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發票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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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要求如下:增值税第1、2聯(即發票聯和抵扣聯)要蓋章,且要蓋開票人的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税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

增值税發票蓋章

法律依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增值税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税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二)銷售應税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税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税人的銷售額。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税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