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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機關有權對哪些税務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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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税務檢查:
(一)檢查納税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税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税人應納税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税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税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税人託運、郵寄應納税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户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户。
税務機關在調查税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税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税收以外的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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