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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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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户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個體工商户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個人經營所得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八條

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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