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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有哪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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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主要有五種機制,歸納如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有哪些類型

一、股東轉讓全部股權

股東內部轉讓(即轉讓給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股東以外的人受讓(即股東轉讓給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和混合轉讓(即有其他股東和股東以外的第三人按份共同受讓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司依法減資

經公司同意,公司通過合法程序減低相應註冊資本的方式實現部分股東退出公司。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三、請求公司收購股權

在特定情形下,股東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請求公司收購其全部股權,實現退出公司的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遺產繼承

自然人股東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若不被公司接受為股東的,可以通過遺產繼承的方式退出該公司。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並經清算、註銷程序後,股東也可以實現退出公司的目的。

A.法定解散: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B.起訴解散: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根據不同的情形和條件選擇合法的退出機制,但不同的退出機制均有一定的流程,股東需根據自身情況及公司的經營情況綜合考慮慎重選擇,通過合法程序和機制最大程度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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