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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和解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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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和解的條件有哪些?

破產和解的程序是什麼?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和解程序的申請,必須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1、和解的申請人必須是已經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實踐中,債權人希望和解的,可以與債務人協商,由債務人提出和解申請。

2、申請和解的債務人應當遵守有關破產申請的一般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的證據和文件。

3、債務人在申請和解時必須提交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破產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並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二、破產和解的程序是什麼?

1、和解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並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2、和解協議的成立。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程序終結。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並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並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若和解不成,轉為破產程序。

三、和解協議如何生效?

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必須經人民法院認可方能生效。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維護程序公正。

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提交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協議內容和會議程序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如未發現違法情事,則予認可。如果發現違法情事(例如,同一順序的債權未按比例減讓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經權利人同意處分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擔保權標的物),人民法院可責令債權人會議糾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認可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認可和解協議,應當發佈公告,中止破產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看來,破產和解作為一種法律行為,需要債務雙方達成一致,並且要經過法院認可,方能成立。破產和解的程序包括和解申請、達成和解協議、和諧程序終結等環節。破產和解可以使債務人避免破產,對於債權人的是有好處的,畢竟強制破產清償並非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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