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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工程質保金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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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改增後工程質保金的規定

營改增後工程質保金的規定是怎樣的?

質保金:營改增之前我們通常按照工程結算款一次性給甲方把工程款票據一次性開過去了,然後在甲方的賬面顯示是欠我們這個欠款質保金5%、10%左右,營改增之後,我們要和甲方約定,付多少款我們就開多少票,而不能先開票再付款,這樣也減輕我們的資金壓力。

二、營改增後的建設方扣押總承包方質量保證金的税收風險及合同控制

(一)税收風險分析

建設方扣押總承包方質量保證金的税收風險主要體現在:建設方與總承包方進行工程結算時,扣押的質量保證金部分,總承包方給建設方開具增值税發票而提前繳納增值税,佔用了企業的流動資金。

(二)税收風險控制的合同簽訂技巧

1、業主扣押質量保證金的會計核算和發票開具分析

在建築總承包合同中必須有單獨的一項質量保證金條款,該條款必須明確: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的缺陷責任期內,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後,及時向建設單位(業主)申請返還工程質保金。建設單位(業主)應及時向建造施工企業退還工程質保金(若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則扣除相應的缺陷維修費用)。業主扣押質量保證金時,建築施工企業的應如何進行發票開具?分析如下:

根據財税〔2016〕36號附件1:《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施工企業增值税納税義務時間具體規定如下: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四條規定:“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税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基於以上税收政策規定,業主扣押質量保證金時,建築施工企業發票開具可以體現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發票開具情況:建設方與總承包方進行工程結算時而扣押的質量保證金部分,總承包方可以向發包方開具建築服務業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當業主能夠抵扣增值税進項的情況下)或增值税普通發票(當業主不能抵扣增值税進項税的情況下)。

第二種發票開具情況:建設方與總承包方進行工程結算時而扣押的質量保證金部分,總承包方可以等到發包方給建築總承包方支付質押金、保證金時,再給發包方開具建築服務業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當業主能夠抵扣增值税進項的情況下)或增值税普通發票(當業主不能抵扣增值税進項税的情況下)。

2、業主扣押施工企業質量保證金的合同簽訂技巧

從以上分析可發現,建築施工企業針對發包方從支付施工企業工程款中扣押的質量保證金問題,為了節約資金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在簽訂總承包合同時,必須在建築承包合同中有質量保證金開具發票條款。該條款必須明確註明:發包方扣押的質量保證金部分,施工企業不開具發票;當質保期過後,施工企業收到發包方支付的質量保證金時,選擇一般計税方法計徵增值税的施工企業開具11%税率的建築服務業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當業主能夠抵扣增值税進項的情況下)或增值税普通發票(當業主不能抵扣增值税進項税的情況下);選擇簡易計税方法計徵增值税的施工企業開具3%税率的建築服務業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當業主能夠抵扣增值税進項的情況下)或增值税普通發票(當業主不能抵扣增值税進項税的情況下)。

發包方在給承包方支付工程價款時,可以預留質保金,而不是需要一次性支付後以欠款的形式存在,這增加了承包方的風險責任,也督促者工程總承包單位履行自己的職責,使工程質量得到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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