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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評估過程中都應該包含哪些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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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徵收過程中房屋價值評估這一環節是極少數由被徵收人站在主導位置上的環節。除此以外,其對於最後的補償結果也有着深刻的影響。

房屋評估過程中都應該包含哪些環節?

因為徵收補償標準就是依照房屋評估結果進行制定的,所以瞭解整個房屋評估工作是如何展開的,其中需要注意些什麼就顯得十分重要。

在進行房屋評估之前,我們首先要選擇合適的評估公司。上文提到了,房屋評估是由被徵收人所主導的活動,因此評估公司的選擇理應由被徵收人們協商選擇。

但在實踐中,某些地方徵收工作人員會私自確定評估公司,這很顯然是不合法的。除此以外,多數項目徵收範圍較廣,被徵收人人數眾多,這麼多人也很難進行有效協商,這也給予了徵收方私自選擇評估機構的機會。

但按照法律規定,協商不成的情形下,房屋徵收部門將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0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但不論如何,評估機構的選擇必須充分尊重被徵收人的意思自治,並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如果一個評估機構的選定過程不符合法律要求,嚴格地講其就不具有參與徵收評估工作的資格。

在決定好評估公司之後,專業的評估人員就會入户調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徵收房屋狀況,拍攝被徵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並妥善保管。

需要廣大被徵收人注意的是,一定不要拒絕實地查勘人員進入到户內進行測量。如果你拒絕其入户測量,評估機構僅在屋外進行測量,就無法真實地反映出室內的裝飾物及附屬物等評估對象的價值,勢必會導致你的補償權益受損。

但換句話説,如果評估機構在未進行實地查勘的情況下直接出具評估報告的情形,那麼此類行為就是明顯違法的操作,大家應當及時諮詢專業律師,採取法律行動保護好自身權益。

在入户進行房屋評估時,被徵收人一定要問清楚本次評估採用的評估方法是什麼,因為同一棟房屋選擇的評估方法不同得到評估結果也不盡相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3條規定,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一般情況下,被徵收房屋是普通居民住宅的,評估機構將選用市場法進行評估,而市場評估法也是最有利於被徵收人的。

一份完整的評估報告一定會包括評估方法的選擇,因此被徵收人在收到評估報告時一定要仔細檢查這一點。此外,凡是沒有標明評估方法的評估報告都是有問題的,被徵收人如果發現就要及時諮詢律師做好維權的準備。

法律明確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也就是説,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是房屋價值評估的前提條件。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會有所改變,比如當房屋遇到違法強拆時,被徵收人通過確認強拆違法進而申請行政賠償時,賠償價值評估時點存在後移的可能性。這需要具體根據涉案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市場行情變化情況由法官確定。

最後就是評估報告的送達了。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中有關送達程序的規範,徵收方應當依法直接將評估報告送達被徵收人本人,本人不在可以交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大家要記住,根據法律規定,徵收方的送達人員必須經受送達人明確告知其拒收報告,在直接送達不成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留置送達。一些徵收方直接將文書貼門、貼牆再拍照即了事的做法完全不合法。

在在文章的最後昌運拆遷律師提醒廣大被徵收人,如果對評估結果不滿意,認為本次評估結果存在問題的,一定儘快要申請複核。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針對評估環節,法定的救濟途徑十分有限,且可以申請救濟的時間非常之短,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果斷申請,不可以輕易錯過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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