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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如何劃分退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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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因不法行為獲利,作為古老的法律格言,藴含着任何人不能通過違法犯罪行為牟取利益的法理基礎。但在共同犯罪中,對同案犯如何追繳違法所得則考量刑法第64條規定能否正確實施。

共同犯罪中如何劃分退賠責任

傳統理論和司法實踐認為,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對違法所得都具有全額退賠責任,即所謂的連帶責任。如司法實踐中有地方性司法文件規定:參與非法集資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退賠責任,除應當依法追繳其獲取的佣金、提成等違法所得外,還可以責令在其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範圍內承擔退賠責任。

類似這樣的處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追繳違法所得,恢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同時,司法實踐也考慮一定的責任公平,認為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如承擔退賠責任超出自己違法所得的,有權向其他同案犯追償。按此處罰,有如下幾個問題值得思考:

一是罪責刑不相適應,針對從犯,其具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如其在違法所得獲利中自身發揮的作用不大,且主犯未到案,那麼對該從犯的處罰就會出現自由刑處罰上較輕、財產刑承擔較重的情況,由此引發罪責刑不相適應的問題,也不利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

二是退賠額度會重複計算,如前所述,部分從犯被追繳了所有違法所得,那麼主犯到案後,為了使得該案量刑平衡,會對主犯追繳全部違法所得,追繳違法所得就會重複;

三是不利於打擊犯罪,如前所述,如向獲利較小的從犯追繳所有違法所得,容易出現誰先到案誰繳納違法所得的問題,因為退贓、退賠能較大影響強制措施、量刑和刑罰的執行;

四是責任邏輯混淆,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對共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劃分,連帶責任是基於法律的明文規定,而對共同犯罪追繳違法所得,不是基於侵權責任賠償,而是旨在恢復被犯罪所破壞的法益,具有補償性質,如適用連帶責任,則是基於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該原則針對的是定罪的責任劃分,而不是違法所得的責任劃分,因此,同案犯向其他同案犯進行追償不存在相應的民事法律依據。

鑑於此,部分省市就個別罪名中的違法所得退賠作出責任劃分,如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退贓責任劃分,有的規定:主犯原則上具有共同的退賠義務。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團所犯罪行的全部數額進行退贓和退賠,其他主犯按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數額進行退贓和退賠。

從犯一般按實際違法所得進行退賠和退賠。該規定實際上就是對部分罪名中同案犯退賠責任範圍依照作用大小進行區分,尤其對從犯的退賠責任限制在實際違法所得範圍。

因此,針對共同犯罪中違法所得退賠責任劃分,應當以問題為導向,落實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正確把握違法犯罪所得退贓。

第一,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罰責任的大小,對被告人來説,不僅是自由刑大小,更關乎財產刑能否與自由刑相匹配。因此,對違法所得退賠,要注重考慮同案犯在違法所得獲得環節的作用大小、實際獲利、退賠能力等因素,參照刑法第26條之規定,對首要分子、其他主犯和從犯追繳違法所得時做相應的區分,做到退當其罪、退當其罰。

第二,正確看待違法所得退賠。違法所得退賠應具有補償性,即恢復刑事法律關係,而不具有懲罰性,懲罰性由自由刑、罰金刑予以規定,涉及人身、財產的處罰,都有相應法律的明文規定。因此,違法所得不能以連帶賠償責任的形式進行追賠,對沒有共同佔有財物或者直接參與獲利環節的共犯,不能擴大退賠義務。

第三,注重保護被害人權益。如違法所得涉及被害人的,則需在違法所得退賠中考慮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地位、退贓退賠能力及其他退贓情況等因素進行把握,尤其是要把握好罰金刑與違法所得退賠的平衡,避免被害人的權益無法及時、有效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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