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律所來了一位當事人,開門直接説“律師,我家的房屋被徵收方拆掉了,能維權嗎?經瞭解,該當事人是來自陝西某縣的趙先生,趙先生家的房屋因在2021年當地政府實施城中村改造項目被納入徵收範圍。在徵收過程中,徵收方找到趙先生與其簽署了兩份協議,一份系空白協議,另一份是確定三層房屋面積為318平方的協議,其中房屋上面半層面積以26萬補償,但是未寫到協議中,土地實際面積是180平方。由於雙方並未就房屋及土地面積達成一致,故趙先生一直沒有交房依然在被拆遷房屋內進行居住,前段時間,徵收方帶着施工隊的人員將趙先生家的房屋強制拆除了。關於趙先生的案件情形還可以進行維權嗎?
答案“當然是可以的!”實踐中,即使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仍需要被徵收人簽署騰房或空房驗收單、實際交付鑰匙等協議,才屬於正式交房。被徵收人簽署的《房地產徵收補償協議書》中第八條中顯示:一方當事人反悔或者拒絕履行本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該協議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時,可以向法院起訴。在協議約定或者法院執行之外,任何強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的行政行為都屬於違法行為。
答案“當然是可以的!”實踐中,被徵收人在簽署空白協議後,已經認識到權利可能會被侵害。因為徵收方有逼迫簽署行為,當事人簽署後才認識到空白協議可能顯失公平,故而拒絕搬遷,雖房屋內物品有搬離,但與配合搬遷並不相關,而是因相關部門的阻礙道路等行為,致使不能居住生活,無奈搬離。被徵收人當時也注意到協議中並未賦予徵收方及相應部門的強制拆除權限,認為即便搬離不在那裏居住,應該也不會被偷拆,並且,《房地產徵收補償協議》中第八條對於協議履行爭議的解決也是有非常明確的約定,一方反悔或者拒絕履行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另外,徵收人依據《最高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後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書面決定後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仍不履行,協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説,除法院之外強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的行政行為均屬於強制拆除且違法,因此,徵收方沒有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拆除被徵收人房屋的行為違法。
上述趙先生遇到的強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也是違法的,律師介入後及時向法院提起行政機關強制拆除房屋確定違法的訴訟,以此維護趙先生的合法權益。同時,告誡廣大的被徵收人,在徵地拆遷過程中遇到侵犯自身及家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一定要及時諮詢律師,必要時,委託律師介入幫忙維權,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