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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緩刑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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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環境罪緩刑條件是什麼?

污染環境罪緩刑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2019年2月20日《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作出最新規定:

11.關於嚴格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

會議針對當前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如何嚴格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問題進行了討論。會議強調,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刑罰適用直接關係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際效果。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深刻認識環境污染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治和預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的基礎上嚴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既要考慮從寬情節,又要考慮從嚴情節;既要做到刑罰與犯罪相當,又要做到刑罰執行方式與犯罪相當,切實避免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不當適用造成的消極影響。

會議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不起訴、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不如實供述罪行的;(2)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的;

(3)犯有數個環境污染犯罪依法實行並罰或者以一罪處理的;

(4)曾因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5)其他不宜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會議要求,人民法院審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擬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分析案發前後的社會影響和反映,注意聽取控辯雙方提出的意見。對於情節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環境污染犯罪,不得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人民法院對判處緩刑的被告人,一般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禁止令,對上述人員擔任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依法不得發放排污許可證或者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二、污染環境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為了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生態環境,國家先後制定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農藥安全使用條例》等一系列專門法規。違反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就是侵犯國家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和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造成環境污染,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對這種事故及嚴重後果本應預見,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至於行為人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這一行為本身有時則常常是為意為之,但這並不影響本罪的過失犯罪性質。

對於那些故意實施污染環境的行為,且給其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的情形,此時一般是不會被判處緩刑的。任何被判處緩刑的人,一般都需要滿足犯罪情節輕微,並且有悔過表現,對社會沒有危害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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