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保護管理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幾種?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二、環境行政的簡易程序是怎麼樣的?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十八條【簡易程序的適用】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本章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十九條【簡易程序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環境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遵守下列簡易程序:
(一)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中國環境監察證或者其他行政執法證件;
(二)現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並依法取證;
(三)向當事人説明違法的事實、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告知陳述、申辯權利;
(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蓋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六)告知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過程應當製作筆錄。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所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是由行政機關來實施此的行為,對於在處罰時也需要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來進行辦理,而且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多種,輕者給予警告,而對於嚴重者就會按行政拘留來進行處罰,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結果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