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四川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什麼時候施行?
《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已於2019年11月12日起施行,四川省政府為推進依法行政,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對從重、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定規定
《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第四條 本標準採用二維疊加函數計算處罰金額。根據違法行為構成要素和情節,設定個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設定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及社會影響程度;
(二)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違法行為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辦理本標準中列舉的十四類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時,應當通過個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計算處罰金額;辦理其他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時通過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計算處罰金額。確實無法收集到的裁量因子證據除外。
處罰金額按“百”取整。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行政區域環境影響後果的;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反響的;
(四)其他具有從重情節的。
具有從重情形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裁量公式計算結果的基礎上可以上浮5%以內執行,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法定處罰金額上限。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有從輕或者減輕情形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裁量公式計算結果的基礎上應當下浮10%以內執行。
以上法律作為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來制定的規定,主要是針對目前的環保保護過程中存在的違法事實進行處罰,特別是對不同程度的行政違法事項都明確了具體的處罰標準和依據,應當由行政部門執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