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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擾民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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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擾民時間是指早上六點至晚二十二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夜間所指的時間是晚二十二點,所以白天的時間是指早上六點至晚二十二點。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擾民不分什麼時候,只要有嚴重妨礙了個人的正常生活,都可以跟居委會舉報,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夜間所指的時間是晚二十二點,所以白天的時間是指早上六點至晚二十二點。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擾民不分什麼時候,只要有嚴重妨礙了個人的正常生活,都可以跟居委會舉報,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五)“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白天擾民時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