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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條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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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水是生命之源,在我國,有很多種污染比如説大氣污染,環境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當然還有水污染。水是不可再生資源,我們應該節約用水,對於水污染的治理,國家近一輛了也在大力的整頓之中,那麼水污染防治法條文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水污染防治法條文是什麼?

一、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是指國家為防治水環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有關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水污染防治法指國家為防止陸地水(不包括海洋)污染而制定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法律規範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水污染防治法於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公佈,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水污染防治法條文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行文至此,對於水污染防治法條文,國家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水污染防治法,一般指的是國家和政府為了整頓水污染而頒佈的相關的法律法規,是為了約束人們的行為。對此小編建議,國家和政府應該大力宣傳水污染的嚴重性,使人人都參與到節約水資源愛護水資源的行動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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