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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暴力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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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暴力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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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各種經濟和社會願意,中國各地區的離婚率普遍上升,離婚之後就涉及到離婚財產分配,關於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國家有專門的文件和法律規定。每個人的離婚原因都有不同,對於不同的情況的,財產分割也有所不同,那麼關於父親暴力離婚財產分配原則是什麼樣的呢?下面請看詳細分析。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房屋問題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投資性財產

對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該儘量爭取讓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或股份屬於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待符合轉讓條件後,當事人可以依法對離婚時沒有涉及的共同財產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

由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知,父親暴力離婚財產分配原則遵循一般離婚財產分配原則,關於財產的分割也大致一樣。但是,由於父親在婚姻過程中存在暴力行為,所以説,如果對離婚財產平均分割不滿意,想要獲得更多財產補償自己在婚姻中的損失,可以找律師詳細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講求證據,所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後,如果想要訴訟成功,一定要提前收集有利的證據進行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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