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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候財產如何申請法院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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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候財產如何申請法院去查?

離婚時候財產如何申請法院去查?

(1)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須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在程序上應該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3)符合申請提交的期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屆滿前7日。

(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而且該線索應該與證據有實質聯繫。

(5)繳納人民法院收集證據所需要的必要費用。

法律規定

《民訴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五種類型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離婚財產申請法院調查的注意事項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情況,務必請法官在調查時打“存取款明細清單”。一般不予以指明,法院只會查賬號的餘額。若在調查之前存款人已將大筆存款轉移,法院不查存取款明細就不會發現,申請人的權益自然也就得不到維護。因此,在申請法院調查時,一定要特別註明打“存取款明細”字樣。如果法院沒有打印,只提供餘額,則是法院工作有缺,申請人仍有權要求法院再查,直至查清。這樣,才能防止共同財產的遺漏。

實踐中,有個別法院的個別法官在當事人提交了申請調查銀行存款申請書後,不僅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賬號,而且還一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具體的開户行,否則,拒絕為當事人調查。我們認為,這是不妥的。憑着銀行唯一的開户賬號,查清該賬户的開户行及具體信息應該不是問題,過多地要求當事人提供無法自行收集的信息顯然對當事人是不公平的,可能是極個別法官怠於工作的表現。一旦遇上此種情況,當事人可以根據《舉證規則》,要求法院出具書面的決定,對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同級法院複議,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之間的財產,如果一方覺得另一方有轉移或者私藏的行為,那麼是可以讓法院進行申請調查的,但是法院這邊也是必須要有證據和符合的條件才可以進行調查,所以,在申請調查之前應提交所有相關的材料,這樣才算是走的合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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