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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方給的禮金可以取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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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離婚男方給的禮金可以取回嗎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由此看來,在婚約財產案件中,首先,男方要求返還的只能是彩禮,即男方以給付女方現金或實物的方式締結婚約,目的在於最終成就與女方的婚姻,此部分系屬彩禮,其他男方以紅包形式給付女方家屬的財產屬贈與性質,對該部分男方請求返還時應不予認可。其次,應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為前提。

如已辦理結婚登記,在兩種情形下,男方仍可請求返還彩禮:

一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雙方離婚後,男方可請求返還彩禮;

二是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在此情形下,雙方離婚後,男方可請求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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