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孩子撫養權的問題法官會參考一下因素:
一、孩子的目前生活現狀
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都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孩子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
孩子父母單純的經濟收入對比,不會直接決定孩子的撫養權,也就是説不是誰的收入高誰就一定獲得撫養權,法庭要考量的是收入來源的穩定性。
三、 其他因素
雖然孩子目前的生活狀況和父母的經濟收入情況,是決定孩子歸誰撫養的主要因素,但還有一些方面,也是法庭需要考量的。
1、犯罪記錄
如果離婚雙方里面有一方有犯罪記錄,特別是一些惡性刑事犯罪記錄,法庭也會綜合進行考慮,有了這個記錄的話對爭奪孩子撫養權會很不利。
2、雙方教育程度
如果在其它方面孩子父母無法分出勝負,那麼法庭可能會考量這個因素。
3、婚姻破裂的過錯方
如果婚姻破裂是因為一方家暴、虐待另一方以及孩子造成的,那即使“過錯方”其它條件要超過無過錯方,法庭大概率不會將孩子判給他(她)來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