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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可以再結婚算重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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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婚生子可以再結婚算重婚嗎?

未婚生子可以再結婚算重婚嗎?

形成事實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生孩子再跟他人結婚已經構成了重婚,因為重婚罪的表現形式就包括,先形成事實婚姻關係,在親戚,朋友同事的眼中,雙方已經是夫妻關係了,但因為沒有領結婚證就又跟別人結婚的行為,量刑是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非婚生子再結婚是有可能構成重婚的,重婚罪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結婚登記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可見,重婚並不是説只要自己沒有跟當事人領結婚證,就可以肆無忌憚的跟別人登記結婚。這種情況除非是之前跟當事人也不是所謂的夫妻關係,這樣的話,無論雙方是否有孩子,對方跟別人登記結婚也不屬於重婚。

日常生活中,我國的男女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十分的複雜的,即使是未婚生子的,只要是形成事實婚姻關係的,再和他人締結婚姻關係的,就是屬於重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我國的非婚生子女,也是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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