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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與雷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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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某某,女,1976年6月3日生,漢族。

向某某與雷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林安蜀,重慶李榮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雷XX,男,1974年2月20日生,漢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向某某與被告雷XX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向某某於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預收120元,實際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葉 波

審 判 員  胡興鳳

人民陪審員  周XX

書 記 員  劉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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