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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害關係人先向人民法院申請某公民為失蹤人;2、在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會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3、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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