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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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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要件是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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