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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婚姻無效到庭適用什麼程序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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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婚姻無效到庭適用什麼程序審判

對於無效的婚姻,和這段無效婚姻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等均有向法庭提取無效請求這種權利,無效婚姻的宣判是隻有司法途徑這一條可選之路的,所以提起了相關請求以後雙方都必須要到庭參加,只不過無效婚姻和正常的離婚訴訟請求這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概念。那麼,確定婚姻無效到庭適用什麼程序審判?

一、確定婚姻無效到庭適用什麼程序審判?

第一、從我國對訴訟程序的現有規定來看,普通程序(相對特別程序而言,包括簡易程序)與特別程序最大的差別在於普通程序實行兩審終審制,而特別程序則實行一審終審制,即一旦法院作出判決,當事人沒有上訴權。因此,我們在審判實務中對特別程序的適用應從嚴掌握。

第二、程序正當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而實現程序正當必須遵循的一個首要原則當屬“程序法定”原則。我們在具體適用程序法則時,特別是涉及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

第三、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規定。”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列舉的方法明確了上述四類案件適用特別程序,並分別在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二至第五節中對其適用的程序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從160條的兜底條款的內容來看,“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規定。”實質上給法官列出兩個並列的選項。筆者認為,其要義是指除前述明確適用特別程序的四類案件以外,如果在具體部門法中明確了適用特別程序的,適用特別程序,否則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包括簡易程序)。從同位階的現行婚姻法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相關的司法解釋來看,雖然對無效婚姻的情形予以了明確,但對處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適用程序的問題沒有作出相關的規定。

第四、雖然婚姻法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這並不表示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不能上訴。事實上,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往往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該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因此,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應適用特別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筆者認為,作為制度設計不應僅限“有關婚姻效力”的問題,還應當充分考慮案件所涉的其他相關法律問題,比如財產分割問題、子女撫養問題。

二、怎麼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1、必須具有法定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必須由特定的人提出申請: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3、在法定時間內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可以在無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提出。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婚姻當事人雙方死亡的,由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由此得知,確定婚姻無效到庭的適用程序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只是我國法律當中規定的這種無效婚姻一審的審判結果為最終裁定結果,到庭以後的具體庭審狀況因為涉及到夫妻的財產分配和子女的撫養等這些問題,所以法庭也不能因為屬於無效的婚姻,就忽視這兩部分的正常審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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