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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再婚,一方沒有户口本,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説明情況,並爭取由派出所開具户籍證明,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户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户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也可以要求對方把户口從對方的户口中分户出來。如果對方不配合,可以到派出所要求户籍民警給補一個户口本,然後憑離婚證把户口中的自己分出來。
《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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