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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悔還能在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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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悔還能在起訴嗎

我們發現有的夫妻在實際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卻又後悔,認為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對自己很不公平,那在這樣的情況下,要是夫妻中的一方協議離婚後悔的話,此時是否還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圍繞這一問題為大家做簡要分析,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一、協議離婚後悔還能在起訴嗎

從我國目前實際情況看,當事人去民政部門離婚時,民政部門對達成離婚協議的男女,一般都要求雙方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問題協商一致並形成書面材料後,才會為他們辦理離婚手續。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下面的情況:協議離婚後當事人對解除婚姻關係本身沒有異議,但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並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我們認為,雙方到民政部門離婚,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

對於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説,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都理應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基於這種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存在法律規定的欺詐、脅迫等特殊情形,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不過,婚姻關係中畢竟還包含了身份關係在內,由此導致的糾紛,也註定具有自身的特點。所以處理這類糾紛時,不能置身份關係於不顧,簡單、全部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在這一思想指導下,本解釋作了一些具體規定。例如,對屬於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情形,在明確列舉出的事項中並沒有規定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內容,就是基於這種考慮而設計的。

當然,我們也不是完全排斥這些未明確寫出事項的適用,只是認為對這幾方面的內容,在適用的時候必須嚴格限制。個案中如果確實屬於應該適用這些規定的,法官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因為該條中有彈性條款的表述,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行使裁量權,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根據現在的規定,對於當事人的訴權,我們予以保護,即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類訴訟的,只要是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的,人民法院都應依法予以受理。但當事人是否有實體上的勝訴權,要看當事人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否則,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外,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約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受理。

二、協議離婚再起訴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可見,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

現實中要是協議離婚後悔的話,此時需要區分一下具體的階段。若是在尚未辦理離婚手續之後就後悔的,那這種情況下稍微還好處理一些。但如果是辦理了離婚手續,領取了離婚證之後才後悔的話,則此時也是允許的,只不過不能在對夫妻離婚管轄提起訴訟,可以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以及債務問題向法院起訴。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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