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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分户口的辦理手續如下: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2、向現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3、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户籍證明;4、持户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向遷入地的派出所申請;5、派出所簽發《準遷證》;6、持《準遷證》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7、持《準遷證》、身份證到遷入地派出所入户。《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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