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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訴訟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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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外地訴訟離婚需要以下的材料有:結婚證、身份證;婚姻關係的證明;起草起訴狀;起訴狀和證據;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子女情況的證明;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在外地訴訟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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