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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有哪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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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呢? 1、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受脅迫、欺騙違背遺囑人真實意願的,公證處不予公證;
2、遺囑處分的財產,應是個人財產,如是共有財產,則遺囑中只能處分其中屬於遺囑人個人所有的部分;
3、遺囑人立遺囑時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4、夫妻或其他財產共有人同時申請遺囑公證的,應當分別設立,處分屬於各自的財產份額,一般不得共同設立一份遺囑;
5、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可以指定將財產遺留給受益人個人,而不歸受益人夫妻共同所有;
6、遺囑生效前,遺囑人可依法變更或撤銷遺囑,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7、公證員將根據立遺囑人的狀況決定立遺囑時是否需要進行現場錄音或錄像; 8、不宜公開的遺囑,立遺囑人本人應注意保密。

遺囑公證有哪些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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