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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遺產繼承份額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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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遺產繼承份額規定是什麼?

一、房屋遺產繼承份額規定是什麼?

房屋遺產繼承份額規定是有遺囑按照遺囑內容進行確定,沒有遺囑的話平均分割。遺產包括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

積極遺產是指死者生前個人享有的財物和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性權益,消極遺產是指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等。

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該規定,可見我國遺產是指積極遺產。但遺產不限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存在的財產,被繼承人死亡時尚不存在但基於其生前行為而在死後獲得的財產性利益也屬於遺產的範圍。

遺產只能是自然人的合法財產,沒有合法根據而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且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人身權利義務以及其他與被繼承人人身有關的具有專屬性的權利義務亦不能列入遺產。

遺產具體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和家禽;文物、圖書資料;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有價證券、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其他合法財產等。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也屬於遺產的範圍。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承包人死亡時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殖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先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等,再就剩餘部分分割遺產。

二、遺產如何繼承、如何轉移?

由於繼承人繼承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產,因此被繼承人是否在生前對個人財產進行處理,直接決定了遺產轉移的方式。具體分為三種不同的情況:

(1)法定繼承,即繼承人根據法定繼承順序取得遺產。

(2)遺囑繼承,即繼承人根據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取得遺產。

(3)遺贈扶養協議制度,即扶養人在承擔了對被扶養人生養死葬義務後根據協議取得遺產。

如果被繼承人在生前與有關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承擔其生養死葬義務的扶養人的,扶養人將根據雙方的協議取得遺產,即遺贈扶養協議排除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房屋遺產在進行繼承的時候,根據不同的繼承方式,它所獲得的一些繼承的份額是不一樣的。如果説是存在着遺囑繼承,那麼直接按照遺囑當中所確定的份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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