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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順序原則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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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順序原則的依據是什麼

其實生活當中有很多的事情都必須是有條不紊的,按照相關的順序進行社會公共秩序才能夠正常的運轉下去的。不過因為很多人對於監護人可能從出生以後就已經特別的習慣了,因此人們不是因為一些特殊的狀況的話也根本就不會考慮到監護人的順序問題。實際上民法總則當中對監護人順序原則也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

一、監護人順序原則的依據是什麼?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1)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監護人的順序是按照當事人的親生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在這些親人全部都不能夠擔任監護人的狀況下,監護人才能夠由其他社會福利組織或者是村委會的這些進行的,監護人的羣體也是屬於社會弱勢羣體的,保護好被監護人是要社會各界共同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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