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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訴訟減少撫養費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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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訴訟減少撫養費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有孩子的夫妻在離婚的時候肯定孩子的撫養費,也是雙方必須要考慮的一個問題。不管當初在離婚協議書當中約定好了孩子的撫養費或者是由法院判決了孩子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但是在以後的生活當中,什麼事情都是不可預知的,如果本人發生了什麼變故,可能當事人考慮的一個問題也包括,訴訟減少撫養費法條是否有規定?

一、訴訟減少撫養費法條是否有規定?

目前來説,法律只規定了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情況,並未對要求減少孩子撫養費的條件作出任何規定。但是法律沒有做規定並不代表實踐中沒這類問題,從司法實踐來看,要求減少孩子撫養費的條件是: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具體來説,減少孩子撫養費的情況包括三種:

1、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

二、怎麼可以降低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因此,離婚支付孩子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職責。但是,孩子撫養費的支付必須以父母有經濟能力為條件,正因為如此,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費的時候,常常依據以下因素確定孩子撫養費數額::

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①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這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③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也就是説,如果孩子的實際需求減少了,或者父母的實際負擔能力變弱的話,那麼要求減少孩子的撫養費就是正當的。畢竟,如果父母連自己都養活不了了,還怎麼養活孩子呢?因此,父母可以要求減少孩子撫養費。

目前我國的新婚姻法當中,實際並沒有明確的訴訟減少撫養費法條,新婚姻法當中只規定了增加孩子撫養費的一些情形。但是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的處理來看,如果要訴訟減少孩子的撫養費的話,除非符合一些特定的條件,比如其中一方再婚,可以適當減少撫養費,給撫養費的這一方被收監勞動改造的特殊情況,或者失去了勞動能力,喪失經濟來源,都可以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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