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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大額贈與,如,彩禮、房產、車輛、訂婚戒指等貴重物品因所附的婚姻關係尚未締結,贈與未生效,分手後應當予以返還。其他較小的贈與的財產,且不是附條件的贈與分手後不需要返還。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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