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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方辦理結婚登記前出資買房,或者婚後用其個人財產全款買房的,則該房產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仍歸男方。如果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的,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自行協商房產怎麼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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