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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