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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婚前財產,如果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應當屬於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有特殊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婚前財產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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